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性。
量值溯源等级图,也称为量值溯源体系表,它是表明测量仪器的计量特性与给定量的计量基准之间关系的一种代表等级顺序的框图。该图对给定量及其测量仪器所用的比较链进行量化说明,以此作为量值溯源性的证据。
实现量值溯源的最主要的技术手段是校准和检定。
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其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称为校准。
1.校准的主要含义
(1)在规定的条件下,用参考测量标准给包括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在内的测量仪器的特性赋值,并确定其示值误差。
(2)将测量仪器所指示或代表的量值,按照比较链或校准链,将其溯源到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上。
2.校准的主要目的
(1)确定示值误差,有时(根据需要)也可确定其是否处于预期的允差范围之内;
(2)得出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并调整测量仪器或对其示值加以修正;
(3)给标尺标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或给参考物质的特性赋值;
(4)实现溯源性。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对其通常应作统一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自行制定。校准的结果可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也可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等形式表示。
测量仪器的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测量仪器。根据检定的必要程度和我国对其依法管理的形式,可将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类。
(1)强制检定是指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某些测量仪器实行的一种定点定期的检定。我国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管理范围。此外,我国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也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特点,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技术机构具体执行,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检定周期由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2)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或委托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检以外的其他测量仪器依法进行的一种定期检定。其特点是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自由送检,自求溯源,自行确定检定周期。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是我国对测量仪器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要负法律责任。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近就地进行。
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我国《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因此,任何企业和其他实体是无权制定检定规程的。
在检定结果中,必须有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从事检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对大量的非强制检定的测量仪器,为达到统一量值的目的,应以校准为主。校准在量值溯源中的地位已逐步确立。
1、校准不具法制性,是企业自愿的溯源行为;检定则具有法制性,属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2、校准主要确定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检定则是对其计量特性及其技术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评定。
3、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方法,通常应作统一规定,有时也可自行制定;检定的依据则是检定规程。
4、校准通常不判断测量仪器合格与否,必要时也可确定其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要求;检定则必须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5、校准结果通常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检定结果则是合格的发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发不合格通知书。